欢迎访问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院 今天是
2021年08月02日 星期一
《社会保险法》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:
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;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;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; 在境外就医的。
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,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,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,有权向第三人追偿。
地址: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海澜路9号 | 联系方式:0535-6753999
订阅号